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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漏洞:非武装冲突中非武装冲突检察机关第三类拘留

 

尽管国际人道法并未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作出解释,但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已处理过纪律处分与刑法罪行之间的区别,其中包括三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 82-85 段):i) 界定罪行的条款是否属于刑法、纪律处分法,或两者​​兼而有之;ii) 罪行的性质—— 被视为最重要的标准 (第 38 段)——确认当个人被指控违反武装部队行动规则时,纪律处分法将适用;iii) 惩罚的严重程度。

考虑到非国家反恐联盟的固有局限

 

性(其中一些可能没有书面规则)及其临时存在,本文提出,在确定非国家反恐联盟对其成员的每种拘留类型时,应遵循第二标准作为指导。因此,犯罪性质将决定违法行为是否应受刑法管辖(因此,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规定,个人将受到 CA3 的保护)或仅通过纪律处分程序处理。后者将包括与该团体的结构和运作有关的问题等。

一些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显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例如,苏丹人民解放军(SPLA)在其 2003 年法案中规定,对“擅离职守”(第 24  条)和“不服 斯里兰卡电报号码 从上级”(第 27 条)的行为可处以监禁,对上级或下级使用“犯罪暴力”的行为也应处以监禁(第 25 至 26 条)。在《刚果新国防军法典》的内部法典中,拘留被列为对“弹药丢失”、“将弹药用于私人目的”、“绑架”和“抢劫”等行为的纪律措施(第 8 页)。乌干达民族抵抗军章程将拘留设想为对“军事罪行”的惩罚(第 45 页)。

尽管根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规定,非政府武装团体对有犯罪行为的本团体成员的拘留将受国际人道法的管制,但作为惩戒机制一部分的国际 邮寄线索 框架仍不明确。这一空白需要解决,否则一些被拘留者将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而其他人则可能得不到任何国际法律保障。

缩小差距:提出和拒绝一些选择

 

下文提出了两种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i) 应用国际人权法 (IHRL) 作为“保护网”;ii) 根据非国家武装团体作为非国际性武 您能想象飞行员在没有纸质地图的情 装冲突当事方的固有组织级别进行国际人道法解释。有人认为,在处理这些非国家行为者时,第二种方案最为合适。

IHRL 作为“保护网”

这一替代方案提出,当非政府武装团体因纪律和非刑事原因被拘留时,国际人权法将为其自身部队构成“保护网”。据此,非政府武装团体的成员将受国际人权法的约束,这些成员将受到保护,不被任意拘留,并且只能因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原因而被逮捕。然而,仍存在两个问题:i)由于国际人权法适用于非政府武装团体的法律基础尚未确定,对于非政府武装团体为何以及何时受该框架约束,尚无统一意见(第 517 段);ii)即使接受国际人权法适用于非政府武装团体,也将需要另一种差异化方法,根据该方法,某些被拘留者将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而其他被拘留者则受到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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