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于执法与积极敌对之间:
作者: Hannes Jöbstl
针对以色列国防军 (IDF) 与巴勒斯坦抗议者在所谓的“回归游行”期间在加沙边界围栏附近持续发生的暴力冲突,一些以色列人权组织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出请愿,质疑以色列国防军的交战规则及其实施情况。Eliav Lieblich 和 Yuval Shany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讨论了请愿者和以色列政府提出的论点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此处和此处)。上周,以色列最高法院作为高等法院作出裁决,一致驳回了请愿。
虽然该判决在几个问题上似乎存在缺陷
但它仍然包含了一些关于执法行动与武装冲突中积极敌对行动之间关 突尼斯电报号码 系的有趣陈述。Amichai Cohen 发表了对该判决的初步分析,我应该首先说我同意他的一些结论。该判决中与国际法相关的方面可能会引起复杂的感受。正如科恩所说,法院明确认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解释性指导,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发展。然而,法官们拒绝讨论国际人权法 (IHRL) 在武装冲突局势中的适用性;他们发明了一种模糊的新执法范式;并扩大了“迫在眉睫的威胁”概念以允许预防性地使用致命武力,这些事实并不令人欢迎。[值得注意的是,这篇文章中的所有评论都是基于该决定的非官方和非专业翻译,目前仅提供希伯来语版本。 ]
武装冲突法所载的执法范式?
根据其先前的判例法,最高法院再次表示,以色列与非国家行为者哈马斯处于国际武装冲突之中,自 2005 年以色列撤军以来,加沙地带一直没有受到交战占领。尽管存在争议,但法院在这方面的结论并不新鲜。关于适用于抗议活动的规范框架的讨论仍然相当混乱。大多数学者都同意,使用武力有两种不同的规范框架:受国际人道主义法管制的主动敌对行动框架(国际人权法 (IHRL) 指导和补充某些规则)或主要基于人权法的执法(或安全行动)框架(参见 Murray 等人的《武装冲突中人权实践者指南》(OUP 2016))。然而,以色列政府继续否认在武装冲 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不满 突期间 IHRL 与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的适用性。尽管没有就国际人权法是否适用于加沙边境围栏沿线的示威活动做出任何具体陈述,但梅尔瑟法官对请愿者所依据的欧洲人权法院伊萨克诉土 邮寄线索 耳其案进行了评论,并区分了这两种情况。在拒绝考虑国际人权法是否实际适用于边境示威活动之后,法院以某种方式援引了一个以国际人道法本身为基础的单独“执法范式”,但无法指出这种论点的具体规范来源(《日内瓦公约第三条》第 42 条和《海牙公约第四条》第 43 条除外,梅尔瑟法官的主要意见,第 40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