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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国际人道法保护漏洞:非国家武装团体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纪律性拘留

 

国家安全部队拘留其成员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但仅限于指挥责任和防止违反国际人道法。尽管对国家安全部队拘留的法律依据的分析已经很详尽,但尚未彻底研究国家安全部队因纪律措施而拘留其成员的可能性,而纪律措施不包含国际人道法或刑事成分(Clapham,19-20)。正如下文所述,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打算在国家安全部队当局面前质疑其拘留理由的人可能会面临法律“黑洞”。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两种拘留类型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解释说,共同第三条(CA3)的范围内包括两种类型的拘留:在刑事诉讼背景下进行的拘留,对此CA3规定当事人有义务接 斯洛文尼亚电报号码 受公正审判;以及在刑事诉讼之外的拘留,也称为“拘禁”(第717-718段)。

在第一种情况下,个人因犯罪行为(包括违反国际法)而被拘留。有趣的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确认,CA3 提到的“宣判和执行处决”是指刑事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判决被定义为判决:

“法院在认定刑事被告人有罪后正式宣告;对犯罪行为人处以刑罚。这意味着共同第 3 条中公平审判的保障适用于对被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的起诉和惩罚”(第 676 段,重点部分由作者添加)。

尽管并非一致意见(例如,此处第 1451 段,以及Cassese 等人第 71 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明确承认这种拘留适用于各方自己的部队,其中包括非政府武装团体:

这方面的例子包括,武装部队成员因被控犯罪(如战争罪或武装冲突中的普通罪行)而被其自己当事方审判……审判由其自 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不满 己当事方进行这一事实不应成为拒绝给予这些人共同第三条保护的理由(第547段)。

非政府武装团体可以制定战争罪的程序

 

这一点也得到了国际判例法的认可(第 183 和 403 段)。因此,这种拘 邮寄线索 留是基于某些罪行,包括国际罪行。

对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执行的谋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表示:

“‘拘禁’一词是指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出于安全原因的拘留,即由于某人的活动对拘留当局在武装冲突中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而对其进行非刑事拘留” (第 718 段)。

关于其法律依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确认“习惯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法均包含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拘留的固有权力”(第728段)。

这些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挑战,例如,鉴于非武装团体的不同组织层级,这些观点是否合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既没有犯罪依据,也没有对拘留当局构成“威胁”的拘留不属于非武装团体国际人道法的范围。这种情况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似乎区分了非武装团体因犯罪和违反其他内部规则而拘留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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