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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莉娅·格里尼翁还提出了一个问题

最终,我们认为各国可以通过公开阐明其在网络空间行动的法律立场来加强网络空间的稳定,无论是就其广泛的法律政策还是针对具体事件,都应有针对性。这是因为规范的明确性可以增强威慑力,并将升级风险降至最低。遗憾的是,大多数国家在这方面都表现得不太迅速。

即在没有发生敌对行为的情况下

 

国际人道法是否应适用于抓捕和拘留外国平民。例如,如果 A 国在其领土上因敌对关系而抓捕并拘留 B 国平民,国际人道法,尤其是《日内瓦第四公约》是否适用?根据我的研究结果,《日内瓦公约》所涵盖的主要情况(第一个受伤、生病、遇难、被俘士兵或被俘平民)发生不足以触发国际性武装冲突(讨论见第 142-143 页)。只有两国之间使用武力、宣战、民族解放战争或未经抵抗的占领才有可能适用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因此,国家之间的许多敌对行动,例如外交关系破裂、在边境调动军队、经济制裁等,甚至这些行为的累积(第 252 至 253 页)都不会触发国际性武装冲突,即使一旦出现国际性武装冲突或占领的情况,其中一些行为将被《一般性武装冲突法》所涵盖。

这种解读可以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2 条的解释的几个要素得到支持。例如,共同第 2 条中 葡萄牙电报号码 “武装冲突”一词的通常含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要求武装行动,而捕获和拘禁敌对行动之外的平民则不存在这种含义。绝大多数学说和判例都证实了这一点。此外,在分析共同第 2 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的上下文时,似乎《日内瓦公约》的个人适用范围取决于《日内瓦公约》的实质适用范围(第 155-157 页)。因此,只有在两国之间使用武力或占领而没有抵抗(所有《日内瓦公约》的实质适用范围)后,被捕获和拘禁的外国平民(《日内瓦公约 IV》的个人适用范围)才能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 《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6 条确认了这一解读,该条规定:“本公约应自第 2 条所述任何冲突或占领之日起适用”。同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6 条的评论指出:“《日内瓦第 邮寄线索 四公约》的大多数规定仅在满足第 2 条规定的条件时才适用。该条(第 2 条共同条款)的目的是定义公约适用的情况,而本款(第 6 条)涉及参与战斗 消费者喜欢以折扣价购买产品 的缔约方开始适用公约(即,一旦满足第 2 条共同条款规定的条件)。从那一刻起,公约适用于所有受保护的人,只要他们作为个人满足第 4 条规定的条件”。

总之,由于存在国际武装冲突或未经抵抗的占领,《日内瓦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书》)保护不同类别的人。因此,这些类别在第 2 条共同条款中规定的情况下毫无意义。此外,如果没有使用武力或占领,外国平民将受到其他规范的保护,免受领土国家权力的侵害,其中包括人权法,这似乎更适合这种情况,也更有利于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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