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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武装团体组织:支持国际人道法的承诺

 

非武装团体组织:支持国际人道法的承诺

作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当事方,非国家武装团体的组织程度由某些指示性因素决定,例如团体内是否存在纪律规则和确保遵守某些规则的机制(Boškoski,第 202 段)。内部纪律确实可以被视为非国家武装团体有效运作的关键。

基于此,有人认为,非武装团体拘留其没有犯罪成分的成员是基于作为非武装团体有组织的当事方所拥有的固有权力( 《利马季》,第 117 段)。尽管国际机构和法庭通常在防止和惩治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背景下处理纪律措施,但没有什么可以阻止非武装团体根据同一标准处理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例如,在评估利马季的科索沃解放军的组织时,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考虑了一项“宪兵计划”,其中规定“未经指挥官许可离开前线的士兵将被监禁”(第 114 段)。罗登豪泽解释说:

“如果一个团体有足够的结构

 

来要求其成员遵守简单的行为准则,或者该团体按照严格的不成文规则运作,这应该足以证明其有能力实施基本的国际人道法” (第 88 页)。

考虑到这一点,如果一个武装团体的组织水平足以实施基本的国际人道法,因此《CA3》对其成员及其刑事程序具有约束力——正如红十字国际 南非电报号码 委员会的评论中所确认的那样——这应该证明他们有能力通过因非刑事原因拘留自己的成员来执行内部规则。从逻辑上讲,要求非国家武装团体建立内部纪律机制以约束国际人道法,但首先不允许因其他原因拘留自己的成员,这似乎是违反直觉的。

挑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最后一种立场必须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尽管详细分析这些困难会很有用——例如其对交战方平等原则的影响——但只能解决一个问题。即使作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当事方,非国家武装团体可能拥有出于上述动机逮捕其成员的固有权力,也需要明确其审查此类行为的法律保障。这有助于确定拘留是否任意。一种可能性是适用《第三修正案》规定 消费者喜欢以折扣价购买产品 的司法保障,类似于针对非国家武装团体自身成员的刑事程序。然而,这似乎不现实,因为大多数非国家武装团体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源在每次想要实施纪律处分时建立“正规法院”。

尽管如此,专家们强调“所有纪律制度都应具有可预见性,并应有投诉机制”(第 40 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人提出,日内瓦第三公约中的某些规则,例如与战俘纪律处罚有关的规则,可以类比适用。例如,该公约第 96 条规定,只有拥有纪律处分权的军官才能适用这些规则,并且在宣布任何措施之前,应向被告提供有关其被指控罪行的准确信息,并给予其 邮寄线索 解释其行为和为自己辩护的机会。类比是一种国际法发展技术,用于通过借鉴另一个框架来填补相关法律体系的空白,在相关情况类似的情况下,例如正在分析的情况,可以应用类比。

尽管非国家武装团体拘留其成员的行为往往被国际辩论所忽视,因为这些成员既没有犯罪依据,也不对该团体构成“威胁”,但对这些个人的保护仍需要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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