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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社会和其他国际行为者进行有效协调

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还将形成联合国全系统的问责中心,包括通过标准化联合国证据的记录和保存方式。它还将协助国际刑事法院,既承担筛选材料以确定可靠来源的大部分工作,又通过确定大量证据的指向来协助案件的选择。缅甸案中检察官的管辖权有限,将成为两个机构如何共存和合作的试点案例。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媒体已经开始讨论如何建立一个常设或常设机构,以叙利亚和缅甸的第三调查机制为蓝本,通过建立调查援助机制,将互补性概念付诸实施,从而增强国内司法机构打击国际犯罪的能力。

通过与国家司法机构、

 

常设机制可以在促进更全面、更综合的问责战略方面发挥作用。该战略承认多个司法机构在确保对广泛犯罪进行适当司法审判方面的共同作用,并且对于推进打击国际犯罪有罪不罚现象的集体义务是必要的。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未能保护平民:这是一个问责问题吗?
作者: 汉娜·布尔乔亚 (Hanna Bourgeois)
2018 年 7 月 31 日,32 个国家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进一步解决联合国维和行动未能保护平民的问题。他们特别强调,必须追究那些未能按照任务授权保护平民的人的责任(见 致联合国秘书长的信)。2015 年,这些国家已经通过了《基加利原则》,这是一套 18 项承诺,旨在有效执行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平民保护任务(PoC 任务)。

自 1990 年代联合国在卢旺达

 

和斯雷布雷尼察的维和行动失败以来,联合国安理会赋予了联合国和平部队更为强 姓名 电报号码 有力的保护平民的授权。这些保护平民授权的执行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例如:2013 年,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联合国南苏丹共和国特派团(南苏丹特派团)不仅通过制止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例如通过主动部署和巡逻)来保护平民,而且还通过保护面临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联合国安理会第 1996 (2011) 号决议,第 3(b) 段)。尽管如此,2016 年 7 月 8 日至 11 日期间,数百名平民在南苏丹首都朱巴被杀害和强奸。有人指控南苏丹特派 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不满 团未能有效保护平民免受激烈战斗的影响,这导致当时脆弱的停火协议破裂。联合国秘书长设立的独立特别调查团发现,“特派团主要高级人员缺乏领导能力,导致对暴力事件的应对混乱无效”(联合国文件 S/2016/924 (2016),附件,第 7 段)。这也呼应了 2014 年联合国内部监督机构(OIOS)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中 PoC 任务执行情况和结果的评估结论(联合国文件 A/68/787 (2014),第 79 段)。最近,联合国和平部队未能干预保护平民的其他例子包括苏丹达尔富尔(2004 年)和刚果民主共和国北基伍省(2008 年)。

因此,2018 年 7 月 31 日的信函并非第一次有批评声音认为联合国维和部队尽管拥有授权却没有为保护平民做 邮寄线索 出足够的努力。这封信提出了几个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执行和平任务的行为者是否有义务确保保护平民;这种义务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如果违反这种义务,后果是什么;或者哪些类型的措施是可行的,并且最有可能有效地促进积极执行和平任务?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为所有这些问题提供结论性的法律答案。相反,它旨在通过探索(i)和平任务本身是否会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护平民义务;(ii)这项义务如何在指挥链的不同级别发挥作用;以及(iii)参与执行和平任务的个人行为者是否应该因未能保护平民而承担责任,为讨论贡献新的想法和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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