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联合国应继续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以评估联合国维和行动和参与执行和平行动任务的不同个体行为者的表现。2010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在联合国秘书处建立“问责制度”,以追究工作表现不佳、管理不善和错误或不当决定等责任(联合国大会第64/259 号决议(2010 年),第 8 段)。这项工作对联合国来说仍是“正在进行中”,但可能为建立问责文化奠定良好基础,以追究未能尽职尽责执行和平行动任务的特派团领导的责任。在战术层面,如果特派团团长和/或部队指挥官认为有必要,未能提供保护应导致国家指挥官甚至整个特遣队被遣返,甚至可能受到经济处罚。根据适用的国内行为和纪律制度,不采取行动也可能被视为不服从命令。各国拥有纪律处分的专属权力,
如果各国认为其军队没有执行旨在保护平民的合法命令
就应该惩罚这些军队。然而,各国并没有这样做的义务。在《基加利原则》第 13 条中,签署国已经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一步,表示如果其人员在情况需要时未能采取行动保护平民,它们将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
结论
如果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一项授权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平民免受(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胁,这可能会导致不同级别的指挥机 卡塔尔电报号码 构承担不同类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这些义务应该伴随着问责制。尽管通往问责制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但联合国和部队派遣国都应建立一种对话、内部控制和评估的文化。此外,在指挥链不同级别工作的个人如果未尽职尽责地履行其任务,也应被追究责任。因此,各国在《基加利原则》和 2018 年 7 月 31 日的信函中表达的意图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关键在于,,正如上述案例以及朝鲜 2017 年发动的WannaCry勒索软件行动 B2B潜在客户开发是一项利润丰 所表明的那样,其他国家的恶意网络活动很少能够明确地被定性为违反国际法,因为缺乏保护主权的法治。相反,由于进行被禁止的干预或使用武力的标准既苛刻又不明确,因此“主权不是规则”的立场为其他国家提供了灵活性,使其可以以“不分青红皂白和鲁莽 邮寄线索 ”的方式采取行动,同时声称自己是在国际法的界限内行事。
希望促进网络空间稳定与合作的国家应该在表达法律意见之前考虑这一现实,因为法律意见会剥夺它们使用法律作为保护其网络空间的规范防火墙的机会。它们还应该意识到,拒绝主权规则将使它们在面对敌对网络行动时失去采取网络或非网络“反措施”(若非旨在迫使其他国家遵守其自身义务,则此类适度行动本属违法)的最可能的法律基础。西方国家经常指出,挑选国际法规范并不是推进对话的有效方式,例如在俄罗斯和中国反对在流产的2016-2017年政府专家组报告中提及自卫和国际人道法的情况下。它们反对这种策略是有原则和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