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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PoC 授权有保护义务吗?

 

在国际法中很难找到一条法律规定联合国及其维和部队有义务保护平民免受第三方实施的身体暴力。过去曾有人试图在生命权(如国际人权法 (IHRL) 所规定)或预防原则(如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所规定)中找到这样的义务。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律基础并非没有问题。虽然很难质疑国际人权法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适用性,但根据这套法律,联合国维和行动义务的确切基础、范围和程度却不太清楚。例如,有人质疑生命权的适用性是否会使联合国维和部队产生积极的义务——与国家不同,联合国维和部队原则上对特定领土没有主权——以保护平民免受第三方侵害。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讨论主要涉及这套法律在何种条件下以及如何适用于联合国维和部队的行动。此外,尽管国际人道法的预防原则确实规定了保护义务,但它仅仅规定了采取一切可行预防措施保护平民、平民和其控制下的民用物体免受袭击影响的义务。然而,如果我们可以规避这些问题,而是认为保护平民任务本身(即独立于可能产生义务的其他法律基础)可以产生对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行为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护平民义务,那又会怎样呢?这将为我们根据保护平民任务执行保护平民义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基础,并将加强对实地平民的有效保护。

国际法院在纳米比亚案的咨询

 

意见中认为,评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法律约束力,必须考虑“需解释的决议的条款、导致做出该决议的讨论、所援引的《宪章》规定,以及一般而言,可能有助于确定法律后果的所有情况”(纳米比亚咨询意见(1971 年),第 16 页,第 114 段)。从近期和平特派团授权的措辞来看,由于联合国本身的政策文件的支持,近期 塞内加尔电报号码 和平特派团授权很可能旨在产生约束力。例如,授予联合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的和平特派团授权仅“授权联刚特派团在其认为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面临人身暴力迫在眉睫的平民[…]”(联合国安理会第 1493 号决议(2003 年),第 25 段)(着重强调)。后来,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联合国驻刚果稳定特派团(MONUSCO)[取代了联合国驻刚果稳定特派团]“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确保]有效保护面临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联合国安理会第2098号决议(2013),第12段)(着重强调)。后一项决议的措辞明​​确授权 联合国驻刚果稳定特派团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实现某一目标。因此,负责执行这一任务的行为者似乎有权 邮寄线索 自行决定 哪些 手段是确保保护平民所必需的。这可能会导致使用(致命)武力的命令,但《和平与安全法》似乎并没有自动规定必须这样做的义务。

 

尽管如此,我认为这项任务确

 

实 规定了确保 有效保护面临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的义务 。换句话说,我认为,无论 您能想象飞行员在没有纸质地图的情 采取何种手段,都有义务采取 足够的努力 ,有效地预防、阻止或应对针对平民的袭击或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胁。最近的政策文件也支持了这一点,维持和平行动部 (DPKO) 和外勤支助部 (DFS) 在文件中规定,“当东道国政府不愿意或无法这样做时,联合国维和人员有权并 采取行动保护平民” (保护平民: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军事部分执行指南,编号 2015.07 (2015),第 2 页)(着重号为我所加)(另见 维和部/外勤部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保护平民的政策 (2015),第 6 页)。有趣的是,维和部和外勤部在其 2017 年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部分使用武力的指南中确实认为,联合国和平部队“有义务使用武力保护平民免受武装袭击 […] [如果] 特派团被授权进行保护平民 […] [并且] 所有其他非武装战术、技术和程序都失败” (编号 2016.24 (2017),第 23 页)。尽管如此,我仍然坚持认为,保护平民任务本身并不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使用武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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