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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胁

基于状态的定位

法院似乎认为这些示威活动是上述哈马斯与以色列之间持续不断的武装冲突的一部分。它进一步分析了以色列国防军交战规则中列出的三种不同类型的目标。第一种是哈马斯特工,他们在抗议活动的保护和掩护下进行恐怖袭击。法院认为,这些人正在积极参与敌对行动,因此可以根据他们在“积极敌对行动”范式下的地位成为目标(Hayut 院长,第 11 段)。正如科恩所提到的,有趣的是,法院没有直接援引其著名的定点清除案(反酷刑公共委员会诉以色列政府,HCJ 769/02)中发展起来的“持续战斗功能” ,但多次深入提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概念的解释性指导(Melcer,第 45 段)。然而,反复提到的大多数被杀害的示威者都是哈马斯军事派别的成员,多少暗示了类似的做法。然而,以色列国防军的交战规则显然包含针对另外两类个人的指示:a.) 示威活动的领导人和核心煽动者和 b.) 示威活动的其他参与者。根据以色列国防军的规则,这些“核心煽动者”可以通过“精确射击腿部”作为最后手段来制服。

 

法院似乎接受了这种方法

 

尽管哈尤特总统在她的同意意见中承认,这种对“核心煽动者”的特殊待遇在国际法中没有依据(哈尤特总统的同意意见,第 12 段)。然而,法院强调,在执法模式下使用致命武力必须始终是适度的,并且只有在对生命或身体完整性存在真正危险的情况下才是可接受的(Melcer,第 40 段)。尽管这些陈 台湾电报号码 述乍一看意味着使用致命武力的条件与国际人权法实际要求的条件相同,但下面讨论的一个基本问题仍未得到解答。

 

法院多次指出,允许使用致命武

 

 

力的威胁必须是“即时”或“迫在眉睫”的(Melcer,第 46 段)。然而,法院未能证明存在这种即时性。Melcer 法官指出,哈马斯的意图是煽动群众突破安全围栏,随后对以色列士兵和平民发动袭击(Melcer,第 54 段)。鉴于这些论点,只有在围栏实际被突破后,才会存在对生命和肢体的威胁。另一方面,法院似乎认为安全围栏的突 邮寄线索 破就足以允许使用致命武力(Melcer,第 56 段;President Hayut,第 6 段)。然而,围栏的突破至少与对以色列平民或以色列国防军士兵的生命和肢体的实际伤害之间有一个因果步骤。Melcer 甚至承认上述威胁尚未完 在我们讨论潜在客户生成软件之前 全实现(Melcer,第 55 段)。因此,与其自身关于立即性要求的观点相反,法院似乎接受了被告的论点,被告辩称,在威胁实现之前,可以用致命武力进行某种预防性处理(参见上文 Eliav Lieblich 的案子)。为了支持这一论点,法院引用了其先前的判例法,即Al-Masri v. 军事检察长(HCJ 15/1971),该判例处理了类似的情况,即以色列国防军士兵在 2011 年灾难日向试图跨越以色列-黎巴嫩边境的巴勒斯坦抗议者开火,以及Anconina v. 首席军事检察官(HCJ 88/48)。然而,这种紧迫性的定义显然无法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相协调(法院似乎从一开始就否认其适用)。这意味着,法院援引的“武装冲突法执法范式”下“迫在眉睫的威胁”的要求必须以某种方式与国际人权法不同的方式来解释。

结论

这项判决在许多方面仍不明确,当然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正在进行的军事行动的可诉性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措施,并将正在进行的审查提交给了以色列国防军的公正调查机制,该机制是根据所谓的特克尔委员会的建议实施的。此外,诉讼程序的一个主要障碍是,请愿人拒绝让法院在只有被告在场的情况下秘密审查实际的交战规则(这些规则是机密的) 。 因此,一旦地面行动结束,进一步的请愿和索赔将提交法院并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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